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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8-28 16: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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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高字〔2013〕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3年度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使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专业设置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面向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优化专业结构,积极调整服务面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

二、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不断优化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对就业率低的专业要予以调整。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本科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高职高专专业连续三年不招生的,学校可提出撤销。

三、高校调整专业,应当事先对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做出妥善安排。拟调整的专业和目标专业应当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基础和办学基础,专业代码前四位一般应相同。学校调整专业不占新增专业名额。

四、高校可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优势和特点,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在专业属性范围内自主确定专业培养方向。专业培养方向一般不作为招生专业列入招生计划。

五、高校专业设置要在确保办学质量的前提下,适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新建院校三年内(含三年)年度增设专业数(本专科统算,下同)不超过5个,其他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不超过3个。

六、本科专业设置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版)》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各学校于2013年7月31日前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http://www.bkzy.org),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并公示。2013年9月6日前将根据公示结果修改后的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2份)和学校公文(1份)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七、高职高专院校增设目录外(布点空白)的新专业,需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合理性、专业名称的规范性以及与已有专业的区分情况、专业教学基本要求等作出充分论证。高职高专院校请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专业申请材料(一式2份)和学校公文(1份)报至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八、师范类本、专科专业原则上在19个省级教师教育基地所在高校设置。设置医学及相关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公安、司法类专业须征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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