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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6-07-21
阅读量:206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福建商学院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工作(以下简称“高职招考”)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章程备案工作的通知》(闽考院宣〔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6年高职招考工作。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福建商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福建商学院的函》(教发函[2016]69号)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13(全国代码)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学院

  第九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鼓楼校区)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贵安温泉度假区(连江校区)

  (注:我校大一、大二的学生在连江校区就读,大三在鼓楼校区就读)

  第十二条 基本情况:学校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和光荣传统的省教育厅直属的公办商科类普通高等学校,享有“百年学府、闽商摇篮”的美誉,其办学渊源可追溯到由爱国侨领黄乃裳创建于1906年的“福州青年会书院”。2007年获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级。学校现有鼓楼、连江2个校区,占地面积1010亩。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招考招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六条 2016年我校高职招考具体招生专业及指导性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我校高职招考招生计划通过福建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我校2016年高职招考录取实行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第十九条 我校将依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投档生源,进行阅档后,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文考总分(含加分)达到“保底线”以上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

  录取过程中学校参照的投档分为,高中生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中职生(美术类除外)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的75%+技能测试成绩按总分600分折算后的25%,中职美术类考生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

  高中生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中职生成绩分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专业基础知识、语文、数学、英语。

  第二十条 录取照顾政策按照福建省教育厅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按照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要求进行第二、第三阶段征求志愿,征求志愿录取时按照总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将于2016年5月中旬左右发放,新生入学须知等新生入学相关要求将在2016年8月中旬寄出。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学历文凭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一样,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在学费、学籍管理、“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及学校的奖、贷、助学等方面与普通高考录取学生一样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和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一并于2016年9月入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我校的学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情况详见招生计划表)。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为在校生设有奖学金、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307515(校招生办)

  招生投诉电话:0591-87861330(校监察处)

  传真:0591-87862437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邮编:3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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