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各招生专业类别对体检的要求,修订浙江大学体检标准如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疾病或生缺陷名称 | 体检标准 条文序号 | 浙江大学招生不予录取专业类别名称 |
轻度色觉异常 (俗称色弱) |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1条 | 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医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心理学类、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地质学类、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生物科学、园林、动物科学类、艺术设计类、美术学、体育教育、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等专业 |
色觉异常Ⅱ度 (俗称色盲) |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2条 | 同轻度色觉异常(色弱)外,还包括建筑学、城市规划、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信息工程、工程力学类、信息资源管理、新闻学等专业 |
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几何图形、信号灯者 |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3条 | 同轻度色觉异常(色弱)、色觉异常Ⅱ度(色盲)外还包括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工业工程等专业 |
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 |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3条 | 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等专业 |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 |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5条 | 不能录取到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等专业 |
二、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疾病或生缺陷名称 | 体检标准 条文序号 | 考生不宜就读的专业类别名称 |
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 |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1条 | 不宜就读大气科学、地理信息系统、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能源动力类、环境科学与工程、旅游管理、法学、医学类、动物科学类等专业 |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管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 |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2条 | 不宜就读大气科学、地理信息系统、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能源动力类、环境科学与工程、旅游管理、法学、医学类、动物科学类等专业 |
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 |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3条 | 不宜就读大气科学、地理信息系统、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能源动力类、环境科学与工程、旅游管理、法学、医学类、动物科学类、新闻学等专业。 |
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 |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4条 | 不宜就读电子信息技术及仪器、生物医学工程等专业 |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 |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5条 | 不宜就读化工与制药类、材料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建筑类、能源动力类、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类、生物工程、生物科学类、生物系统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医学类、动物科学类、心理学类、地质类、大气科学类、水资源与海洋工程等专业 |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 |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6条 | 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类、地质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 |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7条 | 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新闻学、土木工程、医学类、动物科学类等专业 |
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癫风的 |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8条 | 不宜就读教育学类、法学、新闻学等专业 |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9条 | 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
三、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其他 1.本体检标准作为我校本科招生录取的工作依据。 2.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后如发现不符合本体检标准,按《浙江大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3.浙江大学国防生体检标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