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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6-03-31
阅读量:706

  为了规范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我院2016年高职招考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简介

  第一条 学院全称:福建警察学院(国家代码:11495)

  第二条 学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省公安厅主管,省教育厅负责业务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 学历证书种类: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后,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招生工作;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实行全程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学费标准

  第七条 2016年高职招考仅面向高中生招收行政管理专业,具体招生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行政管理专业为非警察类专业,无需经过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学院实行人民警察体育锻炼标准,训练强度、吃苦精神要求较高,报考需考虑身体条件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 收费标准

  学费:行政管理专业5200元/年(闽价费〔2014〕183号);住宿费:学生公寓按住宿条件分为900元/年、800元/年和500元/年三种;代办费:4100元,其中警用制式用品费3500元、第一年教材费500元、新生入学复检费100元(代办费多退少补)。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福建省物价部门批文为准。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2016年高职招考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进档考生志愿和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名单由学院统一审核,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各专业限英语语种。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

  第十八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学院其他方式招考录取的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对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咨询联系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邮编350007)

  咨询电话:0591-83532647 83532691

  招办电话:0591-83463987 招办邮箱:fjjyzsb@qq.com

  监督举报:电话0591-83421321 邮箱fjjcxyjw@163.com

  录取结果可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页及福建警察学院招生网页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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