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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新生入学报到须知
发布时间:2014-11-30
阅读量:720

  亲爱的同学:

  祝贺你成为我校2014级新生。为帮助你顺利办理入学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到时间、地点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0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所有新生务必于收到《闽南师范大学2014新生报到须知》后的5天内,登录“福建省学生服务平台”进行预注册预报到、参保缴费(平台网址:http://xsfw.fjedu.gov.cn ,登录账号:身份证号码,密码:身份证号后六位)。

  文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外国语学院、经济学院、法学院、管理学院、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艺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外教育学院新生报到时间为2014年9月6日。

  数学与统计学院、计算机学院、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化学与环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体育学院新生报到时间为2014年9月7日。

  新生请勿提前报到。若提前到达,请自行解决食宿。住宿可与校内逸夫国际学术交流中心联系(电话:0596-2593888)。

  报到地点:漳州市县前直街36号闽南师范大学。在规定的报到时间,我校将派专车到漳州火车站、漳州火车东站和长途汽车站、客运中心站、客运西站等接站地点迎接新生。

  二、报到须携带的证件及物品

  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办理入学手续。

  2、党员须携带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团员须携带团组织关系材料及团员证。

  3、近期同底一寸彩色半身免冠正面相片 10张。

  4、四年制本科新生凭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档案材料,到校报到时交于各学院(请勿自行拆封)。如需邮寄纸质档案材料,请所在中学或报名点将考生档案通过机要件寄送我校学生处(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单位名称: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处,邮编:363000,收件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596-2527137)。

  5、根据闽招委[2008]7号文件精神,被我校录取的福建省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我校录取的其他省市的考生,入学时由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迁户口的学生毕业时户口原则上需迁往就业单位或迁回原籍,学校不予保留)。要办理迁移手续的其他省市的新生需携带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及我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6、高职高专升本科新生须持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原件到校报到,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三、缴费项目及标准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校实行按学分收费的办法。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应修学分的缴费标准,按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按闽教财[2002]59号通知精神,入校新生请自备生活用品及床上用品。

  

项 目

收费标准

学费

1.一般本科专业(学制四年):5040元/年。

2.重点学科专业(学制四年):5460元/年。

3.软件工程专业(学制四年):9200元/年均(一、二年学费5040元/生.学年,三、四年学费13360元/年)。

4.艺术类本科专业(学制四年):8640元/年。

5.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制四年)各专业第一、二、四学年学费15000元∕年;第三学年到台湾合作院校学习,学费按合作高校的收费标准收取,约新台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2万多元。

教材代办费

800元/年

学生平安保险

60元/年(自愿投保)

学生公寓住宿费

(该项收费不办理减免缓,报到时一次性缴纳。)

1、达理公寓2A、2B、4A、4B幢(4人间):1200元/生•学年。

2、达理公寓1A、1B、3A、3B、5A、5B、6A、6B、7A、7B、8A、8B幢(6人间):950元/生•学年。

3、瑞京公寓A、B、C幢(6人间):1030元/生•学年。

4、瑞京公寓D幢(6人间):900元/生•学年。

5、新学生公寓一号楼(4人间):1080元/生•学年

6、普通宿舍:500元/生•学年。

备注:以上住宿标准不含空调部分,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加收的标准为:200元/生•学年(2人间),100元/生•学年(4人间),70元/生•学年(6人间),50元/生•学年(8人及8人以上)。

  备注:

  1.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物价部门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助学措施

  1、奖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未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贷出金融机构审批。另外,根据往届学生做法,学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也可向户口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汇入学校,账户名称:闽南师范大学学校代号:10402;开户行代号:105399000506;账号:350016624330500137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漳州市分行营业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4、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临时补助。

  5、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以上各项资助政策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五、入学复查及体检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须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立即离校治疗。拒不离校治疗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治疗费用自行负责。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书面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须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体检要求。请师范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务必阅读《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附后),如属于该标准中不合格情况者,请入校后及时向招生就业处提出专业调整申请。

  六、报到及入学注意事项

  1、旅途中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并保管好随身所带贵重物品及各种证件,谨防丢失。

  2、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3、新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4、所有费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开具福建省学校专用收费票据,学校不会委托其他部门或个人代收任何费用,请各位新生和家长注意资金安全。

  七、咨询方式

  报到事宜咨询电话:0596-2591427、2591429

  招生事宜咨询电话:0596-2529991、2597633(传真)

  学费、教材代办费咨询电话:0596—2523027

  住宿费咨询电话: 0596--2559175

  助学咨询电话: 0596—2525007

  附: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摘录)

  一、体检标准

  第一条 体检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条 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不合格。

  第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型肺TB、浸润型肺TB、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核病:肾TB、骨结核、淋巴结TB、腹膜TB,

  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一)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合格。

  (二)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大、小三阳)、肝功能正常、HBV-DNA测定值正常,合格。

  (三)申报学前教育专业的,乙肝病毒携带,不合格。

  (四)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功能或较大的良性肿瘤、急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第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缺血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或后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七条 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律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第八条 心电图检查重度心律失常的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窦性心动过缓,心律每分钟55次以上,血压正常;

  (二)窦性心律不齐;

  (三)偶发房性早搏或室性早搏。

  第九条 凡有下列生理缺陷者,不合格。

  (一)肺叶切除,肺不张;

  (二)BP≥140/90mmHg(18.66/12Kpa)或BP≤86/56mmHg

  (11.46/7.46Kpa)

  (三)SBP≥160mmHg(21.33kpa)或≤80mmHg(10.66Kpa)

  (四)DBP≥90mmHg(12kpa) 或≤50mmHg(6.66kpa)

  第十条

  (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不合格。

  (二)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4.9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两耳听力耳语均低于4M或一耳听力耳语低于

  4M、另一耳全聋,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脊柱侧弯超过4㎝,肌

  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残或体残者,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严重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

  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 面部畸形、身体暴露部分有较大面积疤痕、明显

  纹身的、血管瘤、白癜风、影响形象或功能的黑色素痣、不合格。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一)若有发音异常,应作进一步检查声带;

  (二)若有心律失常、心脏杂音明显,应作进一步检查24小时动态ECG或心脏彩超;

  (三)胸部透视有异常,应作进一步检查X线胸部拍片或肺部CT扫描;

  (四)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作进一步检查HBV—DNA定量;

  (五)若有肝脾肿大或腹部占位性病变,应作进一步检查B超或CT扫描。

  第十六条 结蹄组织疾病(胶原性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代谢综合征、糖尿病、甲状腺功能障碍、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类风湿性关节脊柱强直、急、慢性骨髓炎及后遗症的,不合格。

  第十七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 HB男性≥9g/dl,

  女性≥8g/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的,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

  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急、慢性肾炎、肾盂肾炎、多囊肾,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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