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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轻工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4-01-04
阅读量:8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4232

  第四条 学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工作计划、讨论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设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考生投诉、申诉及处理。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1、高职专科:招收参加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2、五年制高职:招收2014年初中应届毕业生,实行地级市统招。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和其他省份招生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学院面向福建、浙江、江西、四川、湖南、山西、安徽、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招生,共设有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室内设计技术、会计电算化、会计、投资与理财、鞋类设计与工艺、服装设计、服装设计(时装与形象设计)、动漫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物流管理、连锁经营管理、连锁经营管理(营销与企划)、电子商务、人物形象设计、食品营养与检测二十个专业及方向。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以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六条 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及各省高职高专的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福建省高职(专科)批实行按专业投档录取模式进行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执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确定专业。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招生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收费与退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有专业学费为7000元/年。学生退费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金与助困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院奖学金:按学年设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

  (1)、凡高考文、理科专科分数线上100分奖励2000元;

  (2)、体育类省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的奖励10000元。

  第二十五条 安踏集团、恒安集团等公司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分别为青年才俊奖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二十六条 晋江市政府奖学金,由晋江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凡晋江籍考生在我校就读的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评定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助困政策: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学历证书发放

  第二十九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泉州轻工职业学院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书,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95—36207777 82038898

  监督电话:0595—36207776

  传真:0595—36201117

  咨询QQ:800040507(此为企业QQ,需在查找“服务”栏里方可找到)

  学院网址:www.qzqgxy.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博览大道 邮编:3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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