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艺术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以公平、公正选拔人才,择优录取为原则。
第三条 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艺术学院 学校代码1045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91号 邮政编码:250014(文东校区)
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6000号 邮政编码:250300 (长清校区)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院校;公办普通高校。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时间:1978年
第八条 办学条件:学校现有文东和长清两个校区,占地面积875493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170090平方米。学校教学场所充裕,配套设施齐全,固定资产总值29213.7万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3436.89万元;图书馆中央库纸质图书藏书总量为91.37万册,电子图书445万册。
学校现有教职工821人,其中专任教师668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教师298人,硕士生导师184人,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5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8人,全国优秀教师8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人,省级教学名师7人,音乐学、民族音乐学先后被山东省批准设立泰山学者岗位。
第九条 办学特色与成就: 学校设有音乐学院、美术学院、戏剧影视学院、音乐教育学院、设计学院、艺术管理学院、舞蹈学院、戏曲学院、传媒学院、职业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国际艺术交流学院、公共课教学部13个教学单位。
学校现有32个本科专业;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绘画、公共事业管理、艺术设计),6个山东省品牌特色专业(绘画、公共事业管理、艺术设计、表演、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2个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群(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群、戏剧影视导演专业群);有3个山东省重点学科(音乐学、美术学、戏剧戏曲学,其中音乐学为山东省特色重点学科),3个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学科(美术史论、设计艺术学、文化艺术管理);有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美术学科自主成才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20门山东省级精品课程,4个山东省级优秀教学团队,15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山东省级教学成果奖;有5个省级研究、培养基地(音乐文化研究基地、文化创意产业与管理研究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山东传统戏曲艺术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齐鲁传统音乐传承研究基地)。
学校具有艺术学门类下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2005年成为“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教育试点单位和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0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单位。
学校“十二五”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立项和成果奖49项,出版著作98部,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09篇;近10年来在全国美术作品展、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中国校园戏剧节、中央电视台“学京赛”、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等全国性比赛评奖中荣获各类奖项300余项。
经过60年的建设和发展,我校已成为一所学科专业全、办学层次高、文化底蕴深厚、办学条件优越、在山东艺术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艺术院校,是山东省唯一的综合性高等艺术学府。我校现为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山东省文化创意及产业人才“金种子”孵化器建设单位、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部共建高校。
建校以来,学校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合格艺术人才,涌现出了著名歌唱家、教育家彭丽媛教授,以及倪萍、刘曦林、王沂东、隋建国、闫平、王克举、王衍成、陈瑾、徐少华、王绘春、王静、苏岩、黄港、郭跃进、宋昌林、周龙、童年、于冠群、李雪、靳东、刘涛、庄庆宁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毕业生,他们在各自的艺术领域取得了突出成绩,有的成为享誉全国的音乐家、美术家、表演艺术家和艺术教育家,为山东和全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政策
第十二条 山东艺术学院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官方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符合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者可报考;符合各省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考条件。
1、山东省内考生报考条件:
(1)数字媒体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化妆美容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动画本科专业的考生,2018年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本科合格线方可报考;摄影、艺术设计学、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绘画(鉴定与修复)本科专业的考生,2018年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本科合格线方可填报志愿。
(2)绘画、中国画、雕塑、美术学(师范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本科专业的考生,2018年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本科合格线线上30分方可报考。
(3)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本科专业的考生,2018年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230分方可报考;工艺美术、产品设计本科专业的考生,2018年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230分方可填报志愿。
(4)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美术学本科专业的考生,2018年山东省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本科合格线方可报考;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戏曲文化传播)、戏剧学本科专业的考生,2018年山东省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本科合格线方可填报志愿。
2、对于山东省外考生,因各省对艺术类专业统考政策要求不尽相同,考生应依据所在省份的文件要求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艺术招生有关文件规定录取。我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录取结果通过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未被录取者不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除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两个专业外,我校其他所有本科专业均为文理兼收,录取时不单列文理计划数。
第十六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填报志愿时斟酌。
第十七条 我校省内、省外表演专业及省内音乐学(师范类)、舞蹈表演专业有男女比例要求,录取时按男、女生计划数分别排序录取;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化妆美容设计方向)(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人物形象设计专科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文件规定,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两个本科专业为非艺术类专业,不组织专业考试,录取批次为普通本科批,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山东省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本科专业面向山东省招收普通文、理科生。
第十九条 省内按结构分录取的本科相关专业
音乐学(音乐传播方向)、戏剧影视文学、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校考专业成绩×30%+文化成绩×70%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音乐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校考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美术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校考专业成绩×20%+文化成绩×80%的综合分排序录取,且考生高考语文单科成绩达到90分,高考外语单科成绩达到80分。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化妆美容设计方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校考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工艺美术、产品设计专业,要求考生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230分,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摄影、艺术设计学、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戏剧影视文学(戏曲文化传播方向)、艺术史论专业,要求考生山东省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山东省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30%+文化成绩×70%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省内以文化成绩划线,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本科相关专业
1、动画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计划数的1.5倍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2、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计划数的2倍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3、绘画、中国画、书法学、雕塑、美术学(师范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计划数的1.2倍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4、表演、音乐学(师范类)、音乐学(音乐治疗方向)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5、绘画(鉴定与修复方向)专业要求考生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录取。
6、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电子音乐作曲与制作方向)、音乐表演(演唱方向)、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方向)、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方向)、音乐表演(钢琴演奏方向)、音乐表演(现代音乐方向)、音乐表演(音乐剧方向)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下20分,在此基础上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7、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表演(戏曲表演方向)、音乐表演(戏曲音乐伴奏方向)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210分,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省内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本科相关专业
戏剧学专业要求考生山东省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成绩排序录取,且考生高考语文单科成绩达到105分。
第二十二条 省内专科专业在录取时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2018年有关规定执行。
1、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舞蹈表演、音乐表演、艺术设计(中外合作)、人物形象设计(中外合作)专科专业只招收省内艺术文考生。
2、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艺术设计(中外合作)、人物形象设计(中外合作)专科专业认同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录取时依据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关联投档的办法,按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3、舞蹈表演、音乐表演专科专业,考生取得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证均可报考(具体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详见招生简章),录取时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 省外以文化成绩划线,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本科相关专业
1、中国画、绘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计划数的1.2倍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2、动画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计划数的1.5倍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3、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计划数的2倍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4、音乐表演(演唱方向)、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方向)、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方向)、音乐表演(钢琴演奏方向)、音乐表演(现代音乐方向)、表演、音乐学(师范类)、音乐表演(音乐剧方向)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5、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表演(戏曲表演方向)、音乐表演(戏曲音乐伴奏方向)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210分,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 省外按结构分录取的本科相关专业
1、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2、戏剧影视文学、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考生按文化成绩×70%+校考专业成绩×30%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3、工艺美术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第二十五条 省外按文化成绩录取的本科相关专业
戏剧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考生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且考生高考语文单科成绩达到105分。
备注:
1、针对各省高考总分和单科成绩不统一的问题,我校均将根据山东省高考文化总成绩标准进行折算。
2、各专业录取过程中,如最后一名出现并列情况将按照以下录取原则执行:
(1)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相关专业出现并列情况时取文化成绩高者。
(2)按结构分成绩排序录取的相关专业出现并列情况时取文化成绩高者。
(3)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相关专业出现并列情况时取语文成绩高者。
3、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按招生计划总数统一排序录取。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及教育厅文件要求对新生进行专业复核,凡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新生注册入学后,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收取标准参照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文东校区本专科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500元,长清校区本专科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800元。以上收费若有变动,执行省物价局2018年新规定。我校中外合作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入学学习费用投入较大,考生应视本人家庭经济能力,慎重选择报考。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及助学金的评选、申请、发放,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山东艺术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时,参照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山东艺术学院文东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91号邮政编码:250014
山东艺术学院长清校区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6000号邮政编码:250300
联系电话:0531-86423300
网址:http://www.sdca.edu.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艺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