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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招生】浙江农林大学2014年面向浙江省内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招生简介
发布时间:2014-12-16
阅读量:477

  经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批准,2014年继续由浙江农林大学承担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试点工作,为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台州市、舟山市有关县(市、区)定向培养农学、植物保护、园艺、食品质量与安全、动物医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农林经济管理7个专业本科生108名。现将定向招生的方式、对象、程序、学习费用、就业与待遇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招生方式

  定向培养实行招生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二批提前录取,院校代码为:0211(定向招生)。

  二、招生对象

  全省范围内当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学生,有意为基层农业事业服务,并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三、招生(招聘)程序

  各县(市、区)农业、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农业局。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并征得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未列入各县(市、区)合格考生名单或者签订协议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当地农业、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中,明确招生(招聘)程序、组织机构、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动物医学等4个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政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业资源与环境、农林经济管理等3个专业学生学费自理。定向培养生可享受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五、就业与待遇

  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应当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具体工作单位采取竞争择优办法,由农业部门商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由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要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具体按各地签订的协议执行。

  附:2014年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本科招生计划一览表

  

单位名称 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科类及计划人数
农学 植物保护 动物医学 园艺 食品质量与安全 农业资源与环境 农林经济管理 农林经济管理
理科 理科 理科 理科 理科 理科 理科 文科
总   计 108 37 7 12 10 14 9 5 14
杭州市 合  计 5 4 1
临安市 3 2 1
桐庐县 2 2
温州市 合  计 10 4 2 1 1 1 1
鹿城区 2 1 1
瑞安县 2 2
文成县 3 1 1 1
泰顺县 3 1 1 1
嘉兴市 合  计 12 6 1 5
平湖市 1 1
嘉善县 3 3
桐乡市 8 2 1 5
金华市 合  计 19 4 2 4 2 2 3 2
磐安县 5 2 1 1 1
金东区 2 1 1
兰溪市 4 4
婺城区 8 2 1 1 2 1 1
衢州市 合  计 22 6 1 4 1 5 2 1 2
江山市 9 3 3 3
常山县 4 1 1 1 1
衢江区 5 2 1 2
龙游县 4 2 1 1
丽水市 合  计 17 6 1 1 5 1 3
龙泉市 5 1 2 1 1
云和县 2 1 1
庆元县 2 2
景宁县 4 3 1
遂昌县 4 2 2
台州市 合  计 16 5 2 5 1 3
椒江区 2 1 1
路桥区 2 2
玉环县 1 1
天台县 5 2 2 1
仙居县 6 3 1 2
舟山市 合  计 7 2 1 1 1 2
定海区 5 2 1 2
嵊泗县 2 1 1

  注:以上信息若有变动,请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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