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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4-12-02
阅读量:7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办学类型:成人高等学校(具有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资格)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429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园林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物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服装设计(服装设计与营销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税务(注册税务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金融保险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应用工程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3G移动通信工程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投资与理财(理财规划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会计电算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商务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文秘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食品分析与检验(安全监管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食品加工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商务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择优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二)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予以录取。对于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三)对口升学按专业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单科成绩要求。

  (四)高职—本科“3+2”衔接模式录取有相关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emcc.net

  通讯地址:长春市硅谷大街429号

  联系电话:0431-89325222

  联系人:李常伟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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