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报考我校,进一步优化我校本科新生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学校设立“校长新生奖励金”,对报考我校的优秀本科新生予以奖励。现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计划内本科第一志愿被我校(国标代码:10681)正式录取后,取得正式学籍的省内普通类专业本科一批、省外我校所在相应批次和艺术、体育类批次的考生。
二、奖励金额
“校长新生奖励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奖励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可申请一等奖励金:
1.云南省高考原始总分(不含加分)高出一本控制线100分及以上。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及以上。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等奖。
4.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
5.体育类专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含奥运会、亚运会、残奥会、锦标赛、杯赛、大奖赛、精英赛、巡回赛等)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含全运会、锦标赛、冠军赛、大学生运动会和单项赛等)取得个人项目前3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及相关证明),且录取我校专业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第1名(须出具考生所在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开据的证明)。
6.艺术类专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个人项目一等奖(不含集体项目成员,须出具获奖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且录取我校专业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第1名(须出具考生所在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开据的证明)。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可申请二等奖励金:
1.云南省高考原始总分(不含加分)高出一本控制线80分以上(含80分)。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二等奖,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二等奖。
4.体育类专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含奥运会、亚运会、残奥会、锦标赛、杯赛、大奖赛、精英赛、巡回赛等)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含全运会、锦标赛、冠军赛、大学生运动会和单项赛等)取得个人项目前3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及相关证明),且录取我校专业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3名(须出具考生所在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开据的证明)。
5.艺术类专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个人二等奖(不含集体项目成员,须出具获奖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且录取我校专业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3名(须出具考生所在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开据的证明)。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可申请三等奖励奖:
1.云南高考原始总分(不含加分)高出一本控制线60分以上(含60分)。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自治区、直辖市)赛区二等奖以上。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自治区、直辖市)赛区一等奖以上。
4.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认可统考成绩的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和体育类考生,录取我校专业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3名(含第3名,须出具考生所在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开据的证明)。
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个人前3名(不含艺术类专业新生,须出具获奖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6.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含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得个人前6名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不含体育类专业和高水平运动员新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及相关证明)。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可申请优秀奖励奖:
1.云南省高考原始总分(不含加分)高出一本控制线50分以上(含50分);其他省份高考文化成绩(不含加分)超过我校录取专业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类相应批次本科控制分数线80分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使用汉语高考试卷的考生。
2.艺术类认可统考成绩的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考生,省统考专业成绩居生源省第4-6名(须出具考生所在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开据的证明)。
3.体育类考生专业成绩居生源省排名前10名(须出具考生所在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五)高水平运动员的奖励实施办法依据云师大招就〔2012〕6号《云南师范大学优秀运动员特殊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执行。
四、评定流程
(一)新生入学并取得学籍后,招生处根据评定条件,结合学生电子档案的有关材料提出校长新生奖励金获奖建议名单。
(二)新生收到我校入学通知书后,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新生在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b.ynnu.edu.cn)下载申请表并填写,需同时附相关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于8月25日前特快专递至我校招生处普高科。
(三)招生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的名单和材料报学校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获奖等级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报计划财务处办理奖励手续。
(四)校长新生奖励金评定后,由招生与就业中心招生处负责给校长新生奖励金获得者原所在中学寄发喜报并建立档案库,相关学院负责对新生奖励金获得者进行跟踪管理。
五、其他待遇
获得奖励的学生仍可正常享受云南师范大学的各类奖助学金。
六、评选资格取消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一)进校后经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不遵守校纪校规者。
(三)恶意拖欠学费者。
(四)被取消入学资格者。
(五)入学第一个学期考试科目有不及格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者。
(七)对获奖的艺体类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学校正常训练比赛,不服从学校安排者,须退回所获的奖金。
(八)获奖学生中途退学,须退回所获的奖金。
七、发放方式
(一) 新生入学并取得正式学籍后,“校长新生奖励金”一次性发放。
(二)奖励金不重复发放,满足多项条件者,按最高额奖金发放。
八、其他
(一)以上奖励获得者采用传统志愿填报方式的必须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采用平行志愿必须A志愿填报我校。
(二)校长新生奖励金获奖者名额不受限制。
(三)评审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校长新生奖励金获得者的评定和取消由各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等相关单位配合招生处落实。
九、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在招生与就业中心招生处。
十、本条例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