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确保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高职招考等有关规定,并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阳光学院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是福建省首批创办的独立学院,2015年通过教育部规范验收转设为独立设置本科高等学校(民办本科),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上。一百多年前,在此设立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环境幽静,教学设施先进齐全,生活条件舒适安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始终将师资队伍建设作为“一号工程”,集中福州大学等在榕高校的高校优秀教师资源,努力构建一支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
第六条 阳光学院建有设施先进的、设备较为完善的各类实验室105个。数字模拟法庭、商务综合实验室、网络工程实验室、基础心理学实验室、虚拟演播室、录音棚、信息处理与DSP技术实验室等多个实验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学院多功能图书馆,占地2.1万平方米,藏书84万多册,学习环境优雅;此外,学院还拥有学术报告厅、音乐艺术中心、网络中心、游泳池、塑胶田径场、咖啡屋等,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73679。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16年高职招考专业及指导性招生计划具体以福建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进档考生志愿和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中职生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并且合格。
第十四条 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按学年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专业:18000元/学年
行政管理专业:17000元/学年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四人间每人每学年1600元,六人间每人每学年1400元。
第七章 文凭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有意向报考我院的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了解有关招生资讯,或来电咨询。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 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 传 真:0591-83969606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