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实施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使招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2、审议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审议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政策规定;
4、审议学校录取工作中关于招生计划总规模和省际间招生计划的重大调整及其他重要工作;
(二)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1、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并推进该工程的制度化建设;
2、拟订学校招生章程和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报学校审定;
3、拟订学校招生工作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招生来源计划;
5、负责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组织,编制招生宣传资料,建立健全招生宣传网络和组织机构,承担招生网站建设和维护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省外艺术类专业考试的命题、宣传和咨询、组考、评分评卷、统分、确定合格名单、成绩发布和上报合格数据等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录取,拟订录取中关于招生计划总规模和省际间招生计划的重大调整方案报学校审定,做好招生数据的统计保管工作;
8、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全过程参与招生工作,严格专业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安全、有序。
二、招生章程制定和招生计划编制
1、招生就业处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及我校实际情况,拟订我校年度招生章程;
2、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能力、教学资源及就业情况等综合因素,拟报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
3、招生就业处依据上级相关政策、社会需求、生源数量与质量、办学条件等综合因素拟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三、网上录取工作
1、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工作需要,在网上录取期间,分设远程录取组、联络接待组、咨询信访秘书组、纪检监察组、技术保障组、后勤组、保卫组,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2、江西省内网上录取实行二次调档,由各学院招生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学院的录取阅档工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上录取工作由招生就业处指派专人负责录取阅档工作;
3、涉及招生计划总规模和省际间招生计划的重大调整,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报相关省级招生管理机构审批;在招生总规模内因生源情况需要对分省计划或专业计划作重大调整的,经招生就业处和纪检监察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上报有关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的计划管理部门审批。
四、招生工作纪律
1、招生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招生、秉公办事,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维护学校声誉,录取合格的高质量的学生;
2、凡从事和参与各级招生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招生工作人员的规定,违反招生考试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3、网上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工作证件出入,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五、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由招生就业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取消录取资 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六、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