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招生十条禁令”
(一)是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二)是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三)是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四)是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五)是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六)是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七)是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八)是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是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十)是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招生十公开”
(一)招生政策公开;
(二)高校招生资格公开;
(三)高校招生章程公开;
(四)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五)考生资格公开;
(六)录取程序公开;
(七)录取结果公开;
(八)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九)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十)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如下:
信息公开项目 | 信息公开内容 | 责任主体 | |
1 | 招生政策公开 |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 | 教育部 |
各地高校招生实施细则(或办法) | 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 | ||
2 | 高校招生资格公开 | 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 | 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
3 | 高校招生章程公开 | 高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 高校 |
4 | 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 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 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校 |
5 | 考生资格公开 | 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 | 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及有关单位 |
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 |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中学 | ||
6 | 录取程序公开 | 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未完成计划及志愿征集办法等 |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
7 | 录取结果公开 | 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校 |
8 | 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 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 |
9 | 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 本地区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 |
10 | 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 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 | 高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