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院服务社会的职能,充分发挥石油行业企业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为部分家庭贫困的农村考生提供一条升学就业发展之路,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学院面向河北省农村家庭贫困考生实行“资助生/免费生”招生改革。为使“资助生/免费生”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成才和成功就业,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资助生/免费生”入学后,需要接受学院的资格审查和家庭状况调查,对合格考生正式录取注册;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将取消“资助生/免费生”资格,转为普通生或者劝退处理。
第二条 “资助生/免费生”在校学习期间,要认真学习并完成相应专业的全部教学任务,如期取得毕业证书,毕业标准按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因个人原因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证书的,取消“资助生/免费生”资格,并补全部在校期间的学费。
第三条 “资助生/免费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以下第四至十条规定情况的,取消“资助生/免费生”资格,并交纳后期在校期间的学费。
第四条 所学课程成绩出现挂科现象的。
第五条 因考试作弊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大三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没有取得英语“A级”或以上证书的。
第七条 大二结束之前,没有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的。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排名未在专业或班级前30%的。
第九条 出现打架斗殴、夜不归宿、酒后滋事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十条 出现生活奢侈等与本人身份不符消费行为的。
第十一条 “资助生/免费生” 在校期间要按时交纳除学费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资助生/免费生”享有与正常招生录取考生同等权利,享有国家、天津市、学院的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其他勤助政策的权利。
第十三条 “资助生/免费生”入学后应按照录取专业参加本专业的教学活动,不具备申请专业调整资格。如坚持申请专业调整,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取消“资助生/免费生”资格,同时补交全额学费后,方可提出申请专业调整申请。
第十四条 “资助生/免费生”应按照《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招收“资助生/免费生”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学院就业推荐,按照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履行条款,按期就业。履行《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生/免费生”毕业后缴纳学费协议书》的具体条款,诚实守信,按期足额缴纳在校学习期间资助后的学费。
第十五条 学院对“资助生/免费生”在校学习期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对未能按照规定达到标准要求的“资助生/免费生”实行预警机制,帮助“资助生/免费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能力。
第十六条 学院对“资助生/免费生”毕业后实施跟踪调查和考核,与毕业生就业单位共同监督“资助生/免费生”执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况。
第十七条 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学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