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军队院校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加强学校正规化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员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学习的本科军人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员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依法治教、从严治学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思想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全程淘汰,充分调动和发挥学员的积极性,促进学员在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员必须学习和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重要指示特别是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为国防和军队献身的思想,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全面素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学员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手续,按规定期限到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政治部请假,由政治部领导批准。假期从报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 新学员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其中,士兵学员还进行军事、文化复试。
第七条 新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者;
(二)政治复查、身体复查、军事复试、文化复试中有一项不合格者;
(三)不服从专业调整,经教育无效者;
(四)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者;
(五)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第九条 对取得学籍后的地方青年学生学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军龄自入学当年9月1日起计算。
第八条 新学员复查、复试合格,由学校训练部组织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军队关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经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审核通过后,申领、填写《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取得学籍。
第九条 对取得学籍后的地方青年学生学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军龄自入学当年9月1日起计算。
第十条 学员在校期间,必须进行学期注册。学期注册由各学院负责,已取得学籍学员的注册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新学员进行预注册,预注册在报到截止日后第一周内完成。学期注册情况、学籍变更、异动情况须上报训练部教务处。
学校训练部负责汇总全校学员学籍变更、异动情况,并对学员学籍信息库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凡属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 考勤
第十二条 学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学习、训练和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到课,必须请假。请假在半天以内,由学员队批准;请假在一天以内,由学员大队批准,并填写事(病)假登记表,报学院训练部备案;请假超过一天,不满一周由学院训练部批准;请假超过一周,不满一个月由学院领导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报学校训练部领导批准。考核通常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学员缺课、缺考,由学员队进行登记,报学院训练部备案。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学员缺课、缺考,都不得免修、免考。未经批准缺课、缺考的,记为旷课、旷考,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学员的考核包括课程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学员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具体考核类型和方式方法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下列要求记载:
(一)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二)考查成绩根据学员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课堂讨论等情况和测验成绩综合评定,可采用五级制,也可按“合格”、“不合格”记载。“合格”、“不合格”分别与五级制的“及格”以上、“不及格”相对应。
(三)课程考试原则上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每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率不低于5%,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考核课程的门次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则每个学期按一门次课程计算。
(二)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次课程计算。
(三)实行达标考核的课程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则按一门次课程计算。
(四)第一学年的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第二学年(含)以后体育课不及格,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
(五)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
(六)学员未达到退学条件时,属于第三十一条第(一)、第(二)款中的不及格课程,降留级后第一学年内,暂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重修后考核成绩及格,则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重修后考核成绩仍不及格,则重新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
第十八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者,应附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的考核一般安排在补考环节进行,其要求和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对待。缓考课程不及格,其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个班次本门课程的考核环节进行。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员必须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进行。采用百分制的考核课程的补考成绩计算方法为:补考成绩=(补考卷面成绩+60)/2;采用五级制的考核课程的补考成绩和考查课程的补考成绩,记载时注记“补考”。补考一般不允许缓考。
选修课程(不含限定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学员可参加下一个班次本门课程考核取得成绩。
第二十条 历年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次尚未达到降级、留级或退学条件的学员,对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可以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旷考或者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记“旷考”或者“作弊”。
旷考者不得参加学期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不得抄袭和拖延;对抄袭和拖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三条 学员综合素质考核,是衡量其能否成为称职军官的重要依据。学院按照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生长干部学员的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军事专业、领导管理和身体心理等方面素质进行综合性考核。综合素质考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员在校期间的考核成绩,由各学院训练部负责管理,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上学期的全部考核成绩汇总到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训练部教务处负责审核。学员毕业时,由各学院训练部将其全部课程考核成绩记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并打印一式三份,原件存入学员个人档案、一份存学院档案室,一份送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选修、自修、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训练部教务处于每学期期中发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目录,由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所属学员进行选课。
第二十六条 学员在完成本专业课程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选修、自修其他专业课程,并随班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
(一)提前选修的后续课程,参加高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二)凡自学的课程,经训练部教务处组织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三)已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内容与要求不低于该课程教学大纲,学时数不低于该课程学时数,且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免修课程由训练部教务处审定,一般在开课前一个月办理,其考核成绩或单科结业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注记“免修”。
第二十八条 学员降级、留级前所修课程中考核成绩及格的课程(不含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课程)已取得的成绩仍然有效,可以免考。但一般应参加课堂学习及课程实践环节,完成作业,如参加考核可按最高成绩记载。降级、留级学员经学院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可免修,考核不及格,可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以后重修。
第二十九条 降级、留级学员原所学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重修:
(一)降级、留级学员原已及格的课程,现由考查改为考试,或学时、内容变化较大的;
(二)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三)降级、留级前不及格的课程(含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
第六章 升级与降级、留级
第三十条 学员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降留级和退学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降级、留级:
(一)经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必修课程考核有3门次仍不及格(不合格)者;
(二)经补考,历年累计必修课程考核有4门次仍不及格(不合格)者;
(三)因公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或者因个人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且未能参加考核者。
第三十二条 对学年上学期结束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员作降级处理,但一年级学员除外;对学年下学期结束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员,作留级处理。最后一学期的学员不实行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员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达到降级条件时,可跟班试读。学年结束时,如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允许对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一次,补考后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否则予以留级。
第三十四条 学员降级、留级由学院首长批准,报训练部教务处备案。降级、留级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学员在校期间只允许降级、留级一次。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接收转学学生。特殊情况要求转入本校的学生,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新入学的地方青年学生学员,经复查不符合军队院校入学条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条件,且有地方院校同意接收者;
(二)特长突出,在其他专业更能发挥作用。本人申请转入本校其他专业或转入其他军队院校者;
(三)未连续招生的专业,其学员达到降级、留级条件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或院校者。
第三十七条 学员转专业、转学由本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员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审核后上报训练部,教育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员转专业后,所缺该专业的必修课程应自修完成并参加相应年级、专业的考核。
(二)学员转入其他军队院校,由学校商拟转入院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员转入地方院校,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商地方院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学员转专业、转学,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学员转入地方院校,只在学籍注册前办理。
(五)应予退学的学员不得转学。
第三十八条 因学校体制编制调整或者训练任务变动,需调整学员学习的院校或者专业时,学员必须服从安排。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者;
(二)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慢性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半年不能痊愈,或愈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训练者;
(三)伤残或者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训练,无法完成学业者;
(四)性格怪戾,有严重心理障碍,不符合军队干部培养要求者;
(五)一学期有5门次(含)以上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者(此类学员不得参加
补考);
(六)经补考,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必修课程有4门次(含)以上不及格(不合格)者;
(七)经补考,历年累计必修课程考核有5门次(含)以上不及格(不合格)者;
(八)需作第二次降级、留级处理者;
(九)符合留级、降级条件,且该专业未连续招生,不宜调整专业者;
(十)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退学不是处分。
第四十条 学员本人要求退学,经教育无效准予退学,但应当缴纳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和院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由学校校务部负责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学员退学,由学院上报,学校训练部会同政治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训练部与政治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员的善后事宜,按照《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学员实施奖励。对学习成绩优异和表现突出的学员,实施奖学金、优秀学员、优等生等学籍奖励,评定标准与奖励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实施处罚。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实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开除学籍等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者;
(二)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者;
(三)违反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触犯刑律;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四)严重违反军队条令条例和院校规章制度者;
(五)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军人道德者;
(六)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或旷考两次以上者;
(七)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组织考核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违反规定翻阅资料、互相交换答题内容、抄袭和协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八)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者;
(九)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六条 给予学员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上报,学校训练部会同政治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训练部和政治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员,发给学习证明。其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八)项或第(九)项的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员,应偿还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和院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由学校校务部负责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对学员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处分结论应当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学历证书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员,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当年6月30日计。
对符合《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学位工作细则》的毕业学员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员学习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二)学习期满,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三)经毕业前补考,仍有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四)最后一学期达到留级条件者;
(五)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第五十二条 仅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结业者,当时不予补做,如本人申请,可随下一年级学员补做(只允许补做一次),补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间计。
仅因毕业实习不及格结业者,工作一年后经所在单位证明表现突出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间计。
因公未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者,补做办法同上,毕业时间按原毕业时间计(符合第五十一条者除外)。
第五十三条 批准退学的学员,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员毕业、结业、肄业、补发或换发毕业证书由学院呈报,学校训练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员的毕(结)业信息,由学院训练部负责记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训练部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组织各学院对毕业学员的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经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审核,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对未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或无《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的学员,不发给学历证书。对毕业信息与全军院校学员学籍信息库不一致的学员,不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学员毕业后,经查实确有利用不正当手段入学并取得毕(结)业资格者,收回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宣布证书无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施行。2005年8月颁发的《本科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训练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