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3 阅读量:817

  各系(室),各部门:

  为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经院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

  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四)高考录取分数低于申请转入学校当年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五)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

  (一)本院学生转出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系、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招生就业处核查,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

  2.学生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属省内转学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转出)相关事宜;属省际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再由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转出)相关事宜。

  (二)外校学生转入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按照本院要求提供转学相关材料;

  2.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审核学生转学材料,报请院学生转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对于符合转学条件者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研究决定;

  3.同意转入的学生,属省内转学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转入)相关事宜;属省际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再由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转入)相关事宜。

  第四条 外校学生转入本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出学校出具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

  (三)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分学生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四)外省高校转入的,应提供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确认意见。

  (五)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2.如“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 学院于每年6月和12月受理学生转学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办理。省教育厅于每年2月20日至3月10号和8月20日至9月10号办理学生学籍变更,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六条 加强对学生转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参加的学生转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生转学管理工作的领导。

  2.学院成立由党委副书记(分管纪检工作)任组长,学院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副处长、团委书记、招生就业处秘书、纪检办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的学生转学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转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